2004年8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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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仓修法 关切民生
传染病病人隐私受保护 电子签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沈路涛 邹声文 张旭东 裴智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8日上午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和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土地管理法等10部法律修正案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十七号至第二十八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些法律和法律修正案。
    
  〖传染病防治篇——〗
    新传染病防治法凸显六大变化
    
  15年前,总结上海暴发甲肝的经验和教训,传染病防治法应运而生,成为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的一把利剑。
    15年后,及时总结应对非典和禽流感疫情的经验和教训,解决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启动起草工作后一年零两个月,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浮出水面。
    
  变化之1: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但按甲类传染病对待
    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去年我国发生了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今年在我国部分地区和周边国家发生了禽流感,引发了社会对这两种新型传染病的关注。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除此之外,法律还留下一个口子,以防备未列入名录的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发生: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部门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变化之2:艾滋病虽降级管理但仍受到“重点关照”
    1985年我国发现首例艾滋病患者。过去由于不了解,我们往往谈“艾”色变,随着人们对艾滋病的了解和认识的深入,艾滋病不像过去那样神秘可怕。因此法律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
    但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的形势严峻,正处于防治的关键时期。今年人大会议期间由17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艾滋病防治法的议案。为此,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治艾滋病的传播。
    
  变化之3:疫情控制更加具体隔离有了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为去年非典疫情控制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吸取抗击非典的经验和教训,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对疫情控制措施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法律,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病人和疫情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对于甲类疑似病人,过去只规定“医学观察”,现规定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于甲类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也规定了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的措施。
    法律还增加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针对禽流感发生时的需要,法律还增加授权,可以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以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法律还增加条款,对患甲类传染病死亡后的尸体处置,以及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使用、出售和运输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变化之4:严防医院成为传染源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一些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对患者相互推诿、诊治不及时的现象,原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据此,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对于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撤职、开除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处罚。
    
  变化之5: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法律给予平等地位
    现实生活中,非典病人以及非典疑似病人曾受到歧视,而乙肝病人在就业工作中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同时法律也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变化之6:传染病病人权利受保护个人隐私受尊重
    承担义务也应保护其权益。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规定保护传染病个人隐私,容易使病人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受到侵犯,造成伤害。修订后的法律以人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法律还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沈路涛 邹声文 张旭东)
    
  〖电子签名法篇〗
    文书签名毋须手写电子印章一样有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电子签名法,该法首次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确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保障电子交易安全。
    目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缺乏明文规定,已经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此外,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普遍对电子交易安全缺乏信心。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由于电子商务中往往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双方提供信誉担保,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
    为此,最后通过的电子签名法明确了合同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各种认证服务程序;并增加了有关条款追究政府监管部门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针对草案中有关规定将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全部排除在外,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排除范围过宽,不利于公用事业信息化的发展。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最后通过的法律中有关条款修改为“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除外,扩大电子签名在公用事业中的应用范围。
    这部法律还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也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行政许可篇〗
    与行政许可法对接 9项审批被取消
    
  公路法等9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有关法律的个别条款予以取消或调整。公路法:机动车超过限载标准行驶,不须再报公安机关批准。
    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修正案删去了“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规定。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溢价发行不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法第131条和证券法第二十八规定,股票采取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修正案删去两法中该规定。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不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修正案删去了“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规定。票据法: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不必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票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修正案删去了上述规定。拍卖法:设立拍卖企业不必再由公安部门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拍卖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修正案删去了上述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由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为备案。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渔业法:水产新品种由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推广”改为“公告后方可推广”。
    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改为“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种子法:林木品种经营、推广取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取消“指定收购”,收购珍贵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无须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学位条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学位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分布。”学位授予单位内“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
    修正案删去了学位条例第九条中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裴智勇)